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开信息〔2024〕第29号
时间:2024-09-25 文章来源:国家铁路局 作者:佚名
2024年7月4日14时55分,国能长源武汉青山热电有限公司在自营专用线内作业时造成车辆脱轨,构成铁路交通一般D2类事故。事故发生后,国能长源武汉青山热电有限公司未及时报告而是自行组织起复,武汉铁路监管局7月4日19时09分才收到事故信息。国能长源武汉青山热电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构成迟报铁路交通一般事故,上述行为违反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9月5日,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国家铁路局铁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件第四类第47条之规定,给予处11.6万元罚款的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ww.nra.gov.cn/zzjg/jgj/whgl/gswh/202409/t20240914_3468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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