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运输厅关于修订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解读
时间:2021-08-23 文章来源: 作者:
《海南省运输厅关于修订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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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的必要性及基本情况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148号)有关要求及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我厅5月份组织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工作,共清理出16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6月至7月,根据清理工作安排,经多次研究后,最终确定拟保留3件规范性文件,修订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3件。7月16日至7月26日,通过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将清理及修改的《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对16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对照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二、修改的主要情况
一是,通报批评原来不属于行政处罚,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作为行政管理手段作了规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其明确为行政处罚后,此前我厅制定的13件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通报中带有批评性质的规定,因缺少上位法依据需相应进行调整。
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的有关规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对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了“黑名单”及相关惩戒措施的规定,因缺少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依据需相应进行调整。涉及《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琼交运建﹝2015﹞457号)、《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琼交运综〔2015〕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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