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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4-05-29 文章来源:国家铁路局 作者:佚名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本规章内容,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2014年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1号),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系列部署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治理,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同时,社会公众对铁路运输服务也提出新要求新期盼,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为民服务,着力解决社会关注、旅客关心的安全检查难点问题;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提升铁路运输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便利化水平,切实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压实铁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明确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其在安全检查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安全检查人员教育培训和健康保护、安全检查工作信息化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旅客运输安全。

  (二)进一步完善铁路旅客运输各环节安全检查工作。一是完善安全检查方式,实行安检设备和人工检查相结合,同时增加安全检查通道开放数量、站内中转换乘可不再实施安全检查、重点旅客优先检查等规定,既加强全方位安全检查,确保旅客进站安全,又为旅客提供便利。二是对乘降所、铁路无轨站和进入安全检查区域的商品、其他进站人员等安全检查工作提出要求,明确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参照本办法执行,堵住安全检查漏洞。三是鼓励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民航、道路、水路等有序衔接,实现安检互认,避免重复安全检查。

  (三)进一步明确禁限物品处置措施。一是明确发现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物品时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二是明确发现旅客携带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物品,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物品时采取的措施。三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发现的枪支子弹、爆炸物品、管制器具等物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nra.gov.cn/xxgk/gkml/ztjg/gfzd/zcjd/202401/t20240102_3443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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