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21〕12号)政策解读
时间:2021-04-25 文章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交通运输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21〕12号),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一、我区交通运输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有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对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9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天津、河北等13个省(直辖市)和公安部、司法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在2019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国务院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重新进行了优化,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司法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我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司通〔2020〕156号)精神,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
二、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含电子文本)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简单的说,就是办事企业和群众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向交通运输窗口提供其他机构出具证明材料时,交通运输窗口为便民利企,仅要求企业和群众对证明内容进行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即可,不再需要企业和群众跑腿开具证明材料的工作机制。
三、什么是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中的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举例:张三在申请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时,按规定要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推行告知承诺制后,张三只需书面承诺已符合相关条件即可,不再需要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全区交通运输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中的15个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或不遵守告知承诺相关规定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何进行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发函核查等3种核查方式,可以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在线核查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同时加强与证明事项开具单位的联系协调,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各级交通运输审批部门与执法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将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告知承诺审批与执法人员事中核查监督、事后监管有机结合,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六、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将承担什么责任?
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