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起草说明
时间:2021-05-17 文章来源: 作者:
一、起草背景
交通运输部简报第13期全文刊登了浙江省试行告知承诺制处理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的先进经验,佳明厅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研究制定相关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充分借鉴浙江省等兄弟省份先进经验做法,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交通执法管理协同发展为契机,拟在川渝两地共同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对当事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立即改正或在约定时间内及时改正,则不予以行政处罚。通过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裁量权、改善执法环境,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厅政策法规处经与重庆市交通局座谈沟通,共同开展调研论证,专程前赴省司法厅沟通汇报,广泛征求有关厅直单位、厅机关处(室)、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了《意见(送审稿)》。
三、征求意见情况
厅政策法规处广泛征求了有关厅直单位、厅机关处(室)、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共收集修改意见建议5条,除涉及增加执法事项内容外(同重庆市交通局商定,执法事项内容暂确定为13项),其余意见建议基本采纳(详见附件5)。
四、主要内容
《意见》包含4个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
一是充分认识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在川渝两地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和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
二是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监管、教育引导、过罚相当和诚实守信等四个原则。
(二)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川渝两地为交通运输领域监管对象建立的首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情节轻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者及时改正、在川渝两地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属于《交通运输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三)工作要求
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于川渝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将贯彻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措施,抓出成效,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二是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三是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属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
(四)附则
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